公元645年日本的社会政治变革运动。 此年为大化元年,故名。通过改革,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天皇制国家,由此进入封建社会,在日本历史上有重大意义。
历史背景 593年,圣德太子摄政后实行的推古朝改革,初步确立中央集权制和皇权中心思想,削弱了氏姓贵族奴隶主的保守势力。但改革没有触动部民制,更未摧毁氏姓贵族势力。圣德太子死后,外戚苏我氏专权,苏我虾夷、苏我入鹿父子排斥改革势力,杀死圣德太子之子山背大兄王,另立天皇。苏我氏为自己修建陵墓、宫苑、寺院,又兴兵远征新罗、虾夷(今北海道),造成饥饿死亡,引起人民不满,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更加尖锐。此时,封建生产关系已经萌芽,皇室整顿屯仓,向“田户” 征收租赋,氏姓贵族也有将私地租与百姓的。父权制大家庭此时也从氏姓奴隶主大家族中分化出来,形成大家庭的独立经营。新的封建生产方式要求冲破部民制的桎梏,受到广大部民、奴婢、村社和公田中的氏人的支持。 640年,圣德太子派到中国留学30多年的高向玄理、留学僧南渊请安归国(此前僧□已于632年归国),他们带回隋唐的封建统治制度和思想文化,并传授给皇室贵族,为日本的封建化提供了思想基础。
改新的开始及内容 645年6月,中大兄皇子、中臣镰足等人在皇极天皇接见高句丽、百济、新罗使节时,于朝中杀死苏我入鹿,其父虾夷翌日自杀。这一事件史称乙巳之变。政变后,皇极天皇退位,革新派拥立孝德天皇,以中大兄为皇太子,中臣镰足为内臣,僧□和高向玄理为国博士(顾问),建元“大化”,迁都难波(今大阪)。新政府以唐代律令制度为蓝本,参酌日本旧习,规定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体制。 646年元月以诏书形式公布改新的主要内容:①废止私有土地、部民,行公地公民制,皇室贵族、地方豪族的部民和屯仓、田庄,均收归国有,但保留朝廷的手工业部民,国家赐大夫以上的高官以“食封”(按级别所赐封户的赋课)。②确定中央、地方的行政区划和组织,中央分京师和畿内(京都周围地带),地方分国、郡、里,置国司、郡司、里长。设关塞、斥候(岗哨)、防人(戍兵)、驿马、传马,整备军事、交通制度。官吏由国家任免,废除世袭制。 ③编制户籍、计帐(规定赋役的登记),行班田收授之法,统定班给人民土地和应负租赋的数额。④废旧贡纳制,实行“租庸调”的新税法及向皇室献纳仕丁(夫役)、采女(宫女)的制度。
律令规定授与皇族以下贵族、官吏的位阶及相应的特权。同时,确立严格划分良贱的身分制。 667年迁都近江大津(今滋贺县)。次年,中大兄即位为天智天皇,编纂了日本第一部成文法《近江令》。新政府从 653年起,16年中派6次遣唐使(其中一次途中遇难),学习盛唐文化和封建生产方式,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天智天皇死后发生壬申之乱(672),天智之弟大海人皇子杀天智子大友皇子,自立为天武天皇,同年迁都飞鸟净御原宫(在今奈良县)。天武天皇发展封建集权制,扫除旧势力,严选官吏,制定“八色姓”(八等氏族长的世袭尊称),固定贵族身份。689年,编订《飞鸟净御原律令》,以防止旧氏姓贵族的复辟。
50余年后,藤原不比等于大宝元年 (701)编成日本封建国家最完备的法典《大宝律令》,最后完成大化改新的以唐为楷模的天皇制国家的理想。
改新的性质和成果 大化改新是一次社会政治变革,通过班田收授法,将氏姓奴隶主私有的土地、部民收归国有,增加了国有土地。土地班给农民,征收租庸调的国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是地主国家对农民的剥削关系,从而削弱了旧贵族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促进了国家的统一。大化改新是日本进入封建社会的起点。
改新后,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班田农民从口分田收获,政府采取户籍、计帐等方法,将农民紧缚在土地上。农民有生产资料,虽受超经济强制和剥削,人身不自由,但仍有人格,表明其已属封建农民。
改新后在封建土地国有制下,生产者主要是班田农民,奴婢只起辅助作用,数目大减。解除豪族对部民的奴役后,农民的社会地位有所改变,生产积极性提高,7、8 世纪时,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国民经济逐步转向繁荣。但班田制实施的同时,也导致了大土地所有者阶级的形成。班田农民所分得土地的收获往往不抵一家人的口粮,仍不得不租佃公田,在苛重的徭役捐税下,常常陷入破产境地。
日本有些史学家认为改新诏书中的部分文句系录自《飞鸟净御原律令》和《大宝律令》,因而提出伪诏之说,有人进而怀疑改新的史实。关于改新后的日本社会,有人认为仍属奴隶制阶段,农民实际是奴隶或东方的“普遍奴隶”,日本在镰仓武家政权(见幕府政治)建立后,才进入封建社会。
参考书目
井上光□:《大化改新》,弘文堂书房,东京,1969。
吴廷□:大化改新前后日本的社会性质问题,《南开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创刊号,天津,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