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川幕府
TokugawaBakufu
“江户幕府”又称“德川幕府”。日本第三个封建军事政权。德川氏以江户为政治根据地,开幕府以统制天下,故亦称江户幕府。自公元一六○三年德川家康受任征夷大将军在江户设幕府开始,至一八六七年第十五代将军庆喜,将政治大权奉还朝廷(即大政奉还)为止。约二百六十五年,为继镰仓,室町幕府之后,最强盛也是最后的武家政治组织。
德川幕府时期
一、上升期(一六〇三~一六五〇):历家康、秀忠、家光三代将军。
二、下降期(一六五一~一八六六):历家纲、纲吉、家宣、家继、吉宗、家重、家治、家齐、家庆、家定、家茂、庆喜十二代将军(此下降期的定义为幕府总体在走下坡路,不排除个别将军的改革)
幕末时期,由于幕藩至武士财政每况愈下,幕府的威信受到打击,幕府以农村为基础,但因不满封建的压迫和榨取,常发生暴乱,即所指百姓一揆。此外,又加上外国要求通商,幕府虽力事迁就,但大势所趋,使整个幕府体制发生动摇,雄藩群起讨幕,终于迫使幕府走向衰亡之路。
德川幕府历任将军
结城右近卫权少将
德川将军家·德川御三卿:
德川将军家
领地:天领(分布于日本各处的将军家直辖领地,最盛时达680万石)
将军官位·通称出自(生父、嫡出关系)在任时间
初代德川家康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左大将松平广忠长男1603年-1605年
二代德川秀忠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家康三男1605年-1623年
三代德川家光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秀忠次男1623年-1651年
四代德川家纲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家光长男1651年-1680年
五代德川纲吉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家光四男1680年-1709年
六代德川家宣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家光三男、甲府宰相德川纲重长男,原名纲丰,叙任将军位后更名为家宣1709年-1712年
七代德川家继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家宣四男1713年-1716年
八代德川吉宗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纪伊和歌山藩主德川光贞三男1716年-1745年
九代德川家重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吉宗长男1745年-1760年
十代德川家治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家重长男1760年-1786年
十一代德川家齐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一桥)治济长男1787年-1837年
十二代德川家庆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家齐二男1837年-1853年
十三代德川家定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德川家庆四男1853年-1858年
十四代德川家茂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纪伊和歌山藩主德川齐顺二男,本名庆福,叙任将军位后更名为家茂1858年-1866年
十五代德川庆喜正一位征夷大将军右大将常陆水户藩主德川齐昭七男,曾过继给一桥家,氏名一桥庆喜,叙任将军位后恢复德川姓1866年-1867年
德川御三卿
代表大名家石高亲藩·谱代·外样
田安家德川(田安)家甲斐·武藏·下总·摄津·和泉·播磨内天领、10万石亲藩
一桥家德川(一桥)家甲斐·武藏·下总·下野·和泉·播磨内天领、10万石亲藩
清水家德川(清水)家各处天领内、10万石亲藩
辨别:御三家与御三卿
听起来很相象,但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御三家,德川幕府亲藩中笔头,封地在纪伊(德川赖宣)、水户(德川赖房)、尾张(德川义直),称纪伊德川家、水户德川家和尾张德川家。准许用德川姓氏。若将军无子嗣,则继承人从御三家中的尾张和纪伊家挑选。
御三卿,由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创定。为德川家嫡系一族,姓氏分别为田安、一桥、清水,封地散布在各处天领内,各领10万石。
(顺带一说,日本历史资料上说,那个七代将军家继身体不好智力又偏低,在位时被民间取了个绰号“尿床公方”。由八代将军吉宗起,将军一职便由德川秀忠一系转移到纪伊德川赖宣一系,德川吉宗也非常出名,被誉为“中兴之主”大河剧就曾经拍过他。十二代将军家庆时日本爆发过一场激烈的农民起义,日本人仿效我天朝写了本有名的小说〈〈天保水浒传〉〉,有兴趣的朋友不妨找一下)
德川幕府时代特点
一、将安土桃山时代之特质更加扩展,可以看出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完成及其衰退。
二、都市及商工业的发达。
三、町人文化(商业文明)的发展。
四、对外采取锁国禁教政策。
五、儒学(朱子学、阳明学)、兰学(江户时代中期以后,由荷兰传入日本之西洋学术)的兴起。
由于以上五点,看到德川幕府时代的突出和发展,也因这种因果循环,导致德川幕府的没落和衰亡,德川家康以巧妙的政策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使武家政治组织,达到最高峰。但是集权的封建制度完成之后,武士向都市集中,消费的刺激,也带来了都市和商工业的繁荣,逐渐使农民成为被压迫阶级,商品也向农村渗透,最后由于农民的阶层分化,招致幕藩体制的解体,加之幕府末期外交问题的复杂和紧迫,儒学者提倡尊王攘夷、尊王斥霸,最后朝廷和强藩借口结合倒幕,终迫使德川幕府只有大政奉还。
德川幕府的锁国令
1633年,译文据中川清次郎著《西力东渐本末》,1943年版,第196-198页。
一、除特许船只以外,严禁其他船只驶往国外。
二、除特许船只以外,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国。如有偷渡者,应处死罪,偷渡船及船主,一并扣留。
三、以去外国并在外国构屋营居之日本人,若返抵日本应即处以死罪。但如在不得已之情势下,被迫逗留外国,而在五年之内归来日本者,经查明属实,并系恳求留住日本者,可予宽恕。如仍欲再往外国者,即处死罪。
四、如发现有耶稣教蔓延之处,汝二人①应即前往戒谕。
五、发现耶稣教教士者,应予以褒赏。告发人之功绩优良者,赏银百枚。其他告发人,依其忠行情节,酌量褒赏。
六、外国船来到,应即呈报江户。并应按照往例,通告大村藩主,请其派遣监视舰船。
七、如有发现传播耶稣教之"南蛮人"或其他邪言惑众者,应即押解至大村藩之牢狱。
八、外国船所在各种货物不得由某一地方全部包购。
九、禁止官吏在长崎直接购买外国船之货物。
十、外国船之货物应列单呈报江户。但可以按照往例令其交易,不必等待江户批示。
十一、外国船装来之生丝,应于确定价格后,全部分配于五处②。
十二、生丝以外之其他各种货物,应在生丝价格确定后,按丝价标准,各立行情,进行交易。(附:货物之买卖,限于价格确定后二十日内交易完毕。)
十三、外国船之归期,限于9月20日以前,迟到之船,其归期限自驶到之日起,五十日以内。
十四、禁止外国船将卖剩之货物寄存于日本,并禁止日本人接受此等寄存。
十五、五处之商人限于7月20日以前抵达长崎。迟到者不列入分配额中。
十六、驶抵萨摩、平户及其他任何之港口,交易必须按照长崎之丝价,在长崎丝价未确定前,不准交易。
上列诸条,应各遵守查照办理。
宽永10年2月28日此令曾我又右卫门今村传四郎幕府五大臣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