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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变局视域下日本吞并琉球国的再审视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更新:2020-7-8 5:04:56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内容提要: 19世纪前半期,欧美列强在世界范围内扩张资本主义市场,对华发动两次鸦片战争,冲击传统的东亚封贡体制,另建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特别是第二次鸦片战争,造成东亚国际格局进一步分化与演变。外压激活日本,倒幕维新运动兴起。明治政府推行富国强兵的近代化方针,脱亚入欧,挑战东亚封贡体制。日本奉《万国公法》为圭臬,另有所求地与清政府签订《中日修好条规》,出兵台湾,剑指琉球。通过签订《中日北京专约》,日本窃取对琉球的专属权,又阻断琉球进贡,最终动用武力吞并琉球、置县冲绳,东亚的国际格局骤然变化。明治政府倚重美国,对清政府实施欺诈外交,巩固占据琉球的既成事实,迈出打造殖民帝国的第一步。


关 键 词: 近代东亚/国际格局/明治维新/日本吞并琉球


作者简介: 宋成有,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进入19世纪,欧美列强西力东渐,冲击以中国为中心的传统封贡体制,加快敷设世界资本主义市场东亚网络的步伐。在此时代背景下,东亚国家产生分化,中国、朝鲜、琉球等封贡体制的成员国总体被动,江户幕府时代已长期游离于封贡体制之外的日本,不失时机地推翻幕府,发起明治维新,启动全面的近代化改革。在对外方针上,日本信奉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主动布局,“雄飞海外”。日本明治政府以武力为后盾,依托欧美列强。竭力颠覆东亚封贡体系以另起炉灶。1870-1879年,明治政府用了9年的时间,吞并了立国500余年的琉球,迈出组建日本殖民帝国的关键第一步。对此,应在东亚视域范围内,予以再审视,以期总结必要的历史经验教训。


一、近代东亚的国际大变局:两次鸦片战争影响的再审视


18世纪中期以后,源自英国的政治、产业和科技三大革命浪潮席卷西欧。浸润北美。经过工业革命。东西方的力量对比发生根本性的逆转,欧美国家成为主导国际格局组建的支配力量,进入19世纪,在组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的时代背景下,欧美列强凭借船坚炮利的军事优势,对中国为册封国,朝鲜、琉球、缅甸、越南等为朝贡国的东亚封贡体制发起新一轮冲击。


在东南亚,1824年英国发动第一次英缅战争,迫使缅甸在1826年签订《杨达波条约》,迫使缅甸放弃对阿萨姆及其邻国的领土要求,将阿拉干、丹那沙林割让给英国,向英国赔款1000万卢比,英国使节率卫队进驻缅甸首都阿瓦,英国船只可以自由出入缅甸港口,商船免税。①1852年,英国发动第二次英缅战争,占领下缅甸。东亚封贡体制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东北亚,1840年,英国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迫使战败的清政府在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赔偿军费、割让香港、开放港口、协定关税、废除公行制度等。1843年,又先后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规定协定关税和租界制度,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1844年,美国又迫使清政府签订《望厦条约》。国家主权在流失,但清政府居然将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的条款视为是道光帝对“洋夷”的“施恩”,依旧自我沉湎于天朝上国的幻觉之中,蹉跎岁月,不思进取。对鸦片战争,日本幕府的反应是启动天保改革(1841-1843),发布《薪水令》以减缓外衅,紧急强化海防。朝鲜反应平淡,封贡体制内的外交一如既往。


1853年5月,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官佩里远征日本,途经琉球,会见总理大臣尚宏勋、布政大夫马良才等高官,要求缔约开港。7月,佩里向幕府官吏递交了美国总统要求开港的亲笔信后,顺访琉球。1854年3月,在武力威胁下,幕府签订《日美亲善条约》,规定日本开放下田、箱根两港;向美国船舰提供避风场所、粮食、淡水和煤炭;旅日美国人只服从公正的法律;美国人享有给予其他外国人的优惠待遇等。②这项条约载入内含领事裁判权、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等不平等的内容,虽无通商贸易的规定,但打开了幕府锁国体制的大门。佩里舰队离开日本后,安政改革启动,增强海防,组建近代海军,培养军事、翻译人才。


1854年7月,佩里来那霸,与尚宏勋等签订《美琉修好条约》,规定琉球提供美国船舰所需要的薪水、物品、避风港并提供救助;美国人可以自由登陆,琉球官宪不得尾随;琉球官宪可以逮捕闯入家宅、乱暴妇女或强买物品的美国人,但由美国船长处罚,等于承认了美国领事裁判权等。③值得注意的是,条约用汉文与英文两种文字写成,缔约时间美方用1854年7月11日的国际公历,琉方用清朝年号,记作咸丰四年六月十七日。④缔约,既表明美国视琉球为主权国家,也反映了琉球国自视为东亚封贡体制成员国的外交立场。1855、1859年,法国、荷兰等国也分别与琉球国订立了类似的条约,承认琉球是一个主权国家。


总之,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一方面,欧美列强迫使缅甸、中国、日本、琉球等国订约,初步形成东亚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封贡体制一统天下的局面为之一变;另一方面,无论《南京条约》《日美亲善条约》还是《美琉修好条约》均无协定关税的规定,自由贸易难以顺利展开,新一轮的殖民征服随之而来。


1856年,英法两国以“亚罗号”被搜查、马神甫被杀为借口,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迅即占领广州。1858年,攻陷大沽,兵临天津城下,迫使清政府分别与英法俄美等国签订《天津条约》,公使进驻北京;增开沿海沿江10处口岸、实施领事裁判权;施行“值百抽五”的协定关税、鸦片贸易合法化;分别赔偿英国白银400万两、法国白银200万两;清政府“一体保护”外国人进入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等。⑤1860年,英法联军为报复一年前换约却遭大沽口的败绩,攻陷天津城,打进北京,火烧圆明园,咸丰皇帝逃往热河。清政府补订《北京续增条约》,增开天津为商埠;割九龙给英国;对英、法赔款各增至白银800万两。⑥俄国趁火打劫,通过签订《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勘分西北界约记》,割走东北与西北共计140余万平方公里。总之,通过上述缔约,欧美列强进一步扩展并强化了不平等条约体系,封贡体制被取代不过是个时间问题。


较之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朝君臣的不作为,由于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败得很惨,被打得很痛,刺激效果强烈。主持善后缔约的恭亲王奕䜣慨叹:英法联军“直入京城,要挟狂悖,夷祸之烈极矣”。⑦清朝君臣被迫探索求强、求富之路,洋务运动应运而生。奕䜣等提出开展洋务的主导方针《章程六条》,包括“京师请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专责成”;“南北口岸请分设大臣以期易顾”;“新添各口关税”,捡派公正廉明之地方官管理;“各省办理外国事件,请饬该将军、督抚相互知照,以免歧误”;从粤沪各派两名“认识外国文字,通解外国言语之人”,“来京差委,以备询问”;“各海口内外商情并各国新闻纸,请饬按月咨报总理处”等。⑧总理衙门筹办京师同文馆,培养外交、翻译人才;地方实力派官僚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开办福建船政局、江南制造局、北洋学堂等机构,练兵练将,以图“师洋技”而求富自强,一时之间倒也风生水起。此外,公使进驻北京,行鞠躬礼,“洋夷”改称“洋人”,天朝的威风不再。总之,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国受到前所未见的巨大冲击,东亚传统封贡体制的核心部位随之动摇。


第二次鸦片战争再次对日本产生强烈冲击。1857年10月,美国首任驻日总领事哈里斯利用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之机,向幕府施加压力,另缔通商条约。幕府接受清政府战败缔约的教训,采用避战缔约的应对之策。1858年6月,双方签订《日美修好通商条约》,增开神奈川、长崎、新潟、兵库4港及江户、大阪两市;相互派驻外交代表,在开放港口派驻领事;外国人在开港地区自由贸易,内外货币同种等量交换;开放港口设租界,外国人享有领事裁判权;缔约的外国享有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实行协定关税税率等。⑨7月至9月,英俄荷法等国也与日本订立以美日条约为蓝本的《修好通商条约》,时值安政五年,得名“安政五国条约”。日本门户敞开,商贸网点遍布列岛,成为欧美国家商品在东亚的新市场。至此,幕府推行了200余年的禁教锁国体制彻底崩溃。


自1854年开港后,幕府接连推行安政、文久、庆应改革,采取富国强兵、殖产兴业、对外开放政策,培养人才、调整体制,展开多方面近代化先期探索。各雄藩的藩政改革也竞相展开。幕藩领主的连续改革,为明治维新的启动和建构人才梯队未雨绸缪。被激活的日本朝野看清了国际关系的时代特征,把握住东亚的变局与日本应采取的方略。1867年末代将军德川庆喜在《大政奉还上奏文》中,首次提出“保护皇国,必可与万国并立”等国家目标。⑩这与1868年明治政府的《宣扬国威宸翰》的“宣布国威于四方”,(11)1869年萨、长、土、肥四藩藩主的《版籍奉还上奏文》的“与海外各国并立”,(12)1871年《废藩置县诏书》的“与各国对峙”等国家目标的基本诉求一致,走向世界前列成为朝野共识。但若加以比较,会发现幕藩领主强调的是防御型对外方针,即日本与万国或各国的“并立”;明治政府则突出进攻型的对外方针,即对外宣布“国威”和“与万国对峙”。换言之,幕府主张防御,无意主动出击;明治政府强调“雄飞海外”,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以邻为壑,“脱亚入欧”,成为变更东亚国际秩序的活跃因素。


何以至此?其一,与明治维新的发展方向密切相关。明治建政,日本选择了全面资本主义近代化、武力崛起的道路,与中、朝、琉等邻国的发展方向不同,并逐渐拉开社会发展阶段的差距。在打造黄皮肤的英吉利或德意志帝国的进程中,欧美列强以武力恃强凌弱的强权政治发展路线,成了以欧美为师,乃至唯欧美列强马首是瞻的明治政府的指路标。冲击以中国为中心的传统封贡体制,另建日式条约体制,遂成为明治政府的自然选择。


其二,与当权者的国家意识与国际意识密切相关。历经开港后尊王攘夷、武力倒幕政争的洗礼,大久保利通、西乡隆盛、木户孝允、伊藤博文、山县有朋等萨摩、长州藩出身的一批中下级武士由倒幕功臣转化为维新官僚,执掌了政府的实权。源自《古事记》《日本书纪》的“神国论”“皇国论”与“武国论”,以及在幕末兴起的“国体论”“日本优越论”等,构成其国家意识,傲视中、朝、琉等邻国,优越感满满。他们信奉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崇信武力的国际意识,与武士好勇狠斗、建功立业的渴望一拍即合。在推翻幕府连同其防守型对外方针的同时,维新功臣全力转入进攻型外交方针。


基于以上原因,明治政府成立伊始,1868年2月,明治天皇睦仁颁发《开国命令书》,强调“大力充实兵备,耀国威于海外万国”。(13)启蒙思想家的福泽谕吉说得更加明白,即“各国交际之道只有两条:消灭别人或被别人消灭”,因为“百卷万国公法不如数门大炮,几册友好条约不如一筐子弹。拥有大炮弹药并非为主张道理所准备,而是制造无道理的器械”。(14)事实表明,在两种国际体系的激烈竞争中,明治政府顺应了弱肉强食的时代潮流,走向武力崛起,构成东亚变局新的不安定因素。


二、日本制造吞并琉球的口实:缔约与侵台行径的再审视


在明治政府打造日式近代条约体系的过程中,中国是主要的博弈对象,琉球王国则是第一个牺牲品。众所周知,有明以来,琉球国即为东亚封贡体制重要成员。洪武五年(1372),中琉建立了官方关系。依托对明交往,琉球国文化昌盛,经贸发达,获得东海上“万国之津梁”的赞誉。200余年之后,1609年,萨摩藩藩主岛津家久奉幕府之命,出兵闯进琉球国,强迫尚宁王君臣承认“琉球自古为岛津氏之附庸”,遵守“无萨摩之命,不得购买中国物品”“不可私约主从”“不可由琉球发商船于他国”等《法章十五条》,宣誓效忠萨摩藩藩主。(15)1613年,萨摩藩强行割取奄美诸岛,却不敢公然遮断琉球与明朝的朝贡关系。因此,每逢明朝使臣赴琉,萨摩人都要藏匿起来,生怕强占露馅。1644年,明清更替。1647年,琉球国王尚质遣使北京进贡请封。1654年,“再遣贡使,兼缴前朝敕印,请封,允之”。(16)此后,琉球作为东亚一国,继续奉中国正朔,谨守外臣之礼,双方联系不断。至19世纪50年代,琉球先后与美、法、荷兰等国签订多个条约,中琉特殊的宗藩关系得到欧美国家的承认。


1868年1月,明治政府成立,奉行“国威”外交的国家目标中,中国为重中之重。1870年1月,日本外务省就日清邦交问题展开讨论,形成不使西洋人疑惑而“引出大害”、条约“无伤国体”、“循西洋各国与支那所缔之约”等原则,据此拟定日清条约草案,将两国关系纳入近代条约体系。(17)8月,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等一行抵达上海。9月至天津,拜会三口通商大臣成林,为缔约谈判探路。柳原带来日本外务卿泽宣嘉致总理衙门的书函,其文称,“方今文明之化大开,交际之道日盛”,“我邦近岁与泰西诸国互定盟约,共通有无;况邻近如贵国,宜最先通情好,结和亲”。(18)长期游离于东亚封贡体制之外的日本,开港后奉《万国公法》为圭臬,从一开始就选择了近代条约体系,在封贡体制之外另搞一套。


对此,清总理衙门的答复是:“中国与贵国久通和好,交际往来,已非一日。缘贵国系邻近之邦,自必愈加亲厚。贵国既常来上海通商,嗣后仍即照前办理,彼此相信,似不必另立条约,古所谓大信不约也。”(19)总理衙门囿于传统思维模式,“大信不约”成了一推了之的挡箭牌。柳原再去游说直隶总督李鸿章,谎称日本欲与中国同心合力对抗欧美列强。李鸿章以为柳原送来了“以夷制夷”的机会,力促总理衙门接受了日本的缔约要求,柳原的欺瞒策奏效。


1871年6月,日本正使大藏卿伊达宗城、副使柳原率使节团抵达天津,与李鸿章等谈判缔约。日方以《日美修好航海条约》为蓝本,提出列入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等条款的条约草案,兜售源自欧美的日式不平等条约。中方提出的条约草案删除最惠国待遇条款,并解释说此乃出于“优待邻邦之隆情”,“专欲特异于西例,以示两国别开生面之义”。(20)但日方却并不领会“优待”之情,也无意与中国“别开生面”。柳原援引近代国际政治的主权、条约概念,复函强调“夫修好通商之款,虽由两国主权订立,其休戚必与别国相关”,理由是“条规即天下之大道,一人得而行者,千万人亦得而行。凡西人所望于我,我之所拒于彼,必援别国条例为辞”,“故交际之道只可画一,不可特异开例”。(21)婉拒之中,不乏教训之意。中方关注邻国关系的温情,日方强调以欧美式条约为范本,双方对近代邦交的理解南辕北辙。日方基于一己之私的多重考虑,如建立凌驾于朝鲜的“上国”地位,对琉球另有所谋并对清政府“同光中兴”心存畏忌,故未坚持己见,双方最终在中方草案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1871年7月29日,李鸿章与伊达宗城在天津签署了《中日修好条规》《中日通商章程》和《海关税则》,相互承认领事裁判权和关税协议制,建立形式上对等的近代外交关系。欧美国家对日方提出质疑,要求解释条规第2条的缔约国“若遇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的规定,(22)明治政府遂生改约之意。1872年4月,柳原来华要求取消第2条规定并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李鸿章认为既已缔约,信守为要,予以驳回。其实,明治政府并无与中国信守的诚意,而是另有他图。


1873年3月,日本太政官决定派遣外务卿副岛种臣来华交换《中日修好条规》批准书。此时,在明治政府内部已形成将琉球划入日本领土的主流意见。副岛此行在表面上为交涉台湾事,实际上剑指琉球。事情的起因是,1871年12月,台湾南部牡丹社山民误杀漂流到当地的琉球国宫古岛民54人,余下12人被台南府城救助,转往福州乘船归国。1872年7月,消息传到日本,“征台论”鹊起。鹿儿岛县令伊知地贞、熊本镇台的少佐桦山资纪等前往东京,游说政府动武。前美国驻厦门领事、现任日本外务省顾问的李仙得(Le Gendre)等提出“台湾蕃地无主论”,教唆外务卿副岛借口保护琉球人,乘机占领台湾。1873年4月,副岛率柳原、携李仙得抵达天津,同李鸿章交换《中日修好条规》批准书,并举行会谈。时值同治皇帝载淳亲政大典,双方在觐见礼节上颇费口舌,至于牡丹社事件,副岛绝口未提。


1873年6月,柳原在同总理衙门大员毛昶熙等会谈时,声称“生蕃”在蕃域劫杀“我国人民”,“我国政府将出使问其罪”,为不伤和气,预先告知。针对柳原的琉球人为“我国人民”之说,毛昶熙等回应说“只闻生蕃掠杀琉球国民,并不知系贵国人事”,强调“琉球国是我藩属”,已将生还的琉球民送回国。(23)柳原的说辞,虽在发难台湾,但意在表明琉球的宗主权,挑起琉球归属的争端。清政府军机处大员也对此表明了中方的立场。


1874年5月,在日本大久保利通政府的支持下,西乡与谷干城等率兵3600人南犯台湾,在社寮港登陆,攻杀牡丹社山民,在龟山构筑营房、医院、道路,准备长期占据。清总理衙门闻讯,立即照会日本外务省询问兵犯台湾事。清政府任命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处理各国事务大臣,率人乘坐“安澜”“伏波”轮船,自马尾港出发,前往台湾岛。7月,淮军精锐13营6500人入台,驻扎凤山,与日军形成对峙。恰逢此时台南地区恶性疟疾流行,大批日军官兵染病身亡,士气极为低落,武力侵台已成骑虎之势。


日本大久保利通政府进退维谷,只得另寻外交解决的途径。1874年7月,日本首任驻华公使柳原赴天津拜会李鸿章,投石探路。李鸿章责备日本“口说和好之话,不做和好之事”,强调台湾是中国领土,指出:“生番所杀是琉球人,不是日本人,何须日本多事?”(24)碰了钉子的柳原转赴北京,向总理衙门提出日本撤军的条件,即以军费的名义给予补偿。


1874年8月,日本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利通率领诸省官员和美国、法国顾问,来华交涉。9月14日,大久保利通与恭亲王奕䜣等开始首轮谈判。在此后一个半月的8轮谈判中,赔偿的数额和名义为交涉的焦点。大久保利通提出索洋银500万元,约合白银200万两的无理要求,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配合默契,施加压力。奕䜣顾忌日本铤而走险与威妥玛“坚彼之援”,更苦于“我武备未有把握”,表示“中国不乘人之急”,拟予日本白银50万两的补偿。清总理衙门的让步,令大久保利通喜出望外,再经威妥玛斡旋,双方互换凭单:中方先支付抚恤金白银10万两,日军撤离后再付建房费用白银40万两,(25)但与军费无涉。


1874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中日北京专约》,前言中将遇害琉球人称为“日本国属民”;第1条,中方承认日本出兵为“保民义举”;第2条,规定中国抚恤难民家属;第3条,规定中国约束台湾山民,永保航客不再受凶害。(26)一次偶发的不幸事件,经大久保利通等别有用心的运作,除勒索白银50万两之外,更重要的是专约中称琉球民为“日本国属民”,日军侵台为“保民义举”,认可了琉球为日本属国,给明治政府强调琉球“单属”日本并伺机吞并提供了口实。与此同时,大久保利通政府由此看透了清政府“息事宁人”的外交方针有隙可乘,在中国周边国家加紧布局,掏空东亚封贡体系的基石。


三、刁蛮与横暴:日本吞并琉球谋略的再审视


日本在吞并琉球的过程中,明治政府以武力为后盾,对琉球采取蛮横宰割乃至最终吞并的强硬政策,以求一逞。


1871年7月,萨摩藩向日本外务省提出《琉球国事由取调书》,恣意编造1609年之前琉球臣属日本的历史,为接管琉球提供依据。1872年5月,大藏大辅井上馨建议将琉球国划归日本。鹿儿岛县参事大山纲良奉命赴首里,命琉球国王尚泰派员祝贺王政一新。9月,天皇睦仁向琉球贺使、王子尚健等颁发诏书,内称:“今琉球近在南服,气类相同而言文无殊,世世为萨摩附庸。尔尚泰能致勤诚,宜予显爵,升琉球藩王,序列华族。”(27)睦仁的一纸诏书,使琉球由国变“藩”,国王降为“藩王”,完全无视清琉封贡关系的存在。为防备清政府诘难,日本外务省在那霸设置办事机构“出张所”,全权处理琉球事务。


如前已述,1874年10月《中日北京专约》签订,清政府大员糊里糊涂地承认琉球人为“日本国属民”,出兵侵台为“保民义举”,发给日军抚恤金白银50万两。原先由日本外务省派驻那霸的办事机构,改由内务省派出,琉球国的归属随之发生质变。


1875年1月,内务大丞松田道之告知琉球官员,将用清政府的抚恤金购买抚恤米和蒸汽船发放给琉球;作为交换,琉球藩王尚泰前来东京致谢,实行藩制改革,废除与清朝的册贡关系,在那霸设置镇台分营。琉球国君臣迟迟不作答复,却忙于派出贡使赴北京参加光绪皇帝的即位大典。2月,英国驻华公使馆传来消息,由18人组成的琉球使团下榻招待国宾的会同四驿馆,日本驻华代理公使郑永宁遂致函清总理衙门,声称“琉球乃我国属藩”,借口“公使欲招待使臣”,要求“使臣归馆”。清内务府、礼部拒绝受理日本公使馆的信函,郑永宁遂至总理衙门,与恭亲王、吏部尚书毛昶熙等展开交涉。日方反复强调“琉球已是我国藩屏”,琉球使来京应报告东京,入住日本使馆。中方认为,接待外藩贡使早有“一定例典”,拒收信函可以理解。恭亲王强调,“琉球贡使从未说其国为日本屏藩,故其来中国的接待亦依从前的例典”,中方“可按成典,速遂使命,使其回国”,婉拒日方的要求。(28)进而,他以接待外藩为内务府和礼部管辖范围,与总理衙门无关,将交涉一推了之。推诿,而未直接交锋,辨明琉球的归属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虽一时息事宁人,却为日本吞并琉球提供了便利。


1875年5月,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提出确保日本在琉球“国权”的5项意见:1.废除琉球每隔一年向清朝遣使的惯例;2.撤销驻福州的琉球馆,贸易业务由日本驻厦门领事馆接管;3.废除藩王更替时接受清朝官船册封使的惯例;4.“藩王”来东京谢恩,改革藩制;5.外务省接管琉球与清朝的交涉。(29)上述意见的核心问题就是切断琉球与中国的封贡关系,由日本独享琉球的权益。日本太政官据此发布多项指令,包括在琉球设置熊本镇台分营,以武力为后盾,使吞并琉球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1875年5月29日,日本太政官大臣三条实美下达第8号通告,命令“琉球藩”自此起停止向清朝派遣朝贡使或庆贺使,“藩王”更换时不接受清政府的册封。6月3日的第9号通告命令使用明治年号和年中礼仪;派人来东京学习刑法定律;实施藩制改革;选派10人来东京学习。(30)并培养亲日派。随即,日本颁布了《琉球藩职制》,“藩王”为一等官;大参事、权大参事各一员,分别为四等、五等官;少参事、权少参事各两员,分别为六等、七等官;以上皆为奏任官。至于全大、中、少属、史生、藩掌等官位在八等至十五等官之间,皆为判任官。(31)


1875年7月,日本内务大丞松田道之来到那霸,向琉球王尚泰转达通告,全面落实太政官的指令,强令琉球国弃清向日,使用日本年号,实施日本的刑法。琉球君臣对太政官通告中关于选派人员去东京研修法律或修学并无异议,但以琉球两属日本、清朝,“视两国为父母之国”,若停止向清朝派出使节或接受册封,不啻“忘却累世之恩,必失去信义而胸痛不已”,因此,为防止内乱,要求藩制改革缓行,撤销遣使、受封的禁令。(32)松田拒绝上述请求,继续贯彻内务省的既定方针,琉球王尚泰则消极抵制日本政府的指令,派遣三司官毛有斐等前往东京陈情遭拒绝,后又向驻东京欧美外交官寻求同情和支持的努力,同样打了水漂。


1876年5月,大久保利通命日本内务少丞木梨精一郎率警察进驻琉球,实行“海外旅行券”制度,限制琉球人前往中国。1877年4月,琉球王尚泰密遣紫巾官向德宏携带咨文来福州,向闽浙总督何暻、福建巡抚丁日昌陈告日本阻止朝贡等事。对数年间琉球国停派贡船大惑不解的清政府方得知原委,却依旧反应乏力。6月,清政府发上谕,责成即将赴日的首任公使何如璋相机解决日本阻贡问题。


1877年11月,何如璋抵达东京履新。琉球官员前来会晤,要求清朝阻止日本的吞并行为。1878年5月,何如璋致函李鸿章,认为“日人无情无理”,日本“必灭琉球;琉球既灭,行及朝鲜”并危及台湾的安全,中国“不得不争”。(33)为此,他向总理衙门提出应对三策:上策为“先遣兵船,责问琉球,征其入贡,示日本以必争”;中策为“据理与言明,约琉球令其夹攻,示日本以必救”;下策为日本“若不听命,或援《万国公法》以相纠责;或约各国使臣与之评理,要与必从而止”。(34)李鸿章同意何如璋对日本扩张的分析,但指斥前两策“似皆小题大做,转涉张皇”,认为下策“实为今日一定办法”。(35)总理衙门也认为前两策“过于张皇,非不动声色办法”,支持“据理诘问”。(36)实际上,“不动声色”不过是不作为的另一种说法。


1878年9月,何如璋拜会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抗议日本阻贡。寺岛以琉球数百年来为“日本领土”为由,予以狡辩。10月,何如璋提出措辞强硬的照会,重申琉球“从古至今,自成一国”,自洪武年间“封王进贡,列为藩属;惟国中政令许其自治,至今不改”;琉球国与美、法、荷、兰缔约皆用中国年号历朔,“各国无不知之”。其照会谴责日本阻贡为“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违反了《中日修好条规》不可侵越“所属邦土”的规定,要求日本“待琉球以礼,俾琉球国政体一切率循旧章,并不准阻我贡事”。(37)11月,寺岛照会何如璋,重复数百年来琉球为“日本领土”的谎言;指何如璋谴责日本“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为“暴言”,要求“道歉”。(38)对话陷入僵局,日本加紧吞并行动。


1879年1月,松田再来首里,传达日本太政大臣三条实美的督责书和指令,要求琉球必须在2月3日之前做出答复。琉球王尚泰称病不起,琉球官厅要求延期执行三条的指令。3月8日,睦仁下诏,指责尚泰“恃恩挟嫌,不恭使命”,宣布“兹废琉球藩,尚泰移居东京府下,赐以府宅”。(39)3月11日,三条签发命令,强令琉球王迁居东京,移交版籍连同官方文簿,所有财产一律充公;若拒绝听从,则出动警察、军队,强制执行;琉球居民若骚乱、反抗,则出动军警镇压。(40)3月31日,琉球“处分官”、内务省大书记官松田道之与警视补园田安贤、益满邦介大尉率领的160名警察和400名士兵接管了首里城。松田宣读了三条签发的命令,宣布废琉球藩,设冲绳县。至此,国祚长达500余年的琉球国被日本吞并。


1879年4月4日,明治政府发表文告,宣布琉球废藩置县,任命前鹿岛藩藩主锅岛直彬为县令。5月10日,恭亲王等总理衙门的大员们联名抗议日本吞并琉球违背《中日修好条规》关于“所属邦土以礼相待”的规定,是“蔑视中国”,强调琉球“自为一国”,“世受中国册封,奉中国正朔,入贡中国于今亦数百年,天下之国所共知也”,要求日本“将废球为县一事速行停止,则两国和好之谊由此益敦”。(41)驻日公使何如璋亦奉命向日本外务省提出抗议,但明治政府固守武力占据琉球的既成事实,多方应对中国的道义抗议。


四、欺瞒与贪求:置县冲绳后日本对清博弈的再审视


对于明治政府来说,吞并立国500年的琉球王国,意味着迈出突破东亚封贡关系体制的关键一步,投放了建构日本殖民帝国的奠基石。与此同时,左宗棠率军收复新疆的对俄有力反制,显示了清朝“同光中兴”的实效,给日本朝野留下印象。因此,面对清政府不承认日本对琉球的吞并、不断提出抗议的压力,明治政府在吞并琉球后仍对中国有所忌畏,无意与中国闹僵。于是,继续玩弄欺瞒手段,稳住清政府,守护既成事实,并觊觎在华权益,成了明治政府在置县冲绳后对清博弈的基本手法。


1879年8月2日,在中方抗议3个月过后,日本驻华公使宍户玑依据外务卿寺岛宗则的《说略》,与清政府展开周旋。《说略》列举了琉球临近萨摩、文字同体、神教风俗相同、隋唐之际遣使朝贡日本、琉球王舜天王为日本人皇后裔、室町幕府以来隶属萨摩等各种理由,硬说“琉球为我南岛久矣”。同时,《说略》将岛津氏武力征服琉球、强迫琉球王尚宁及三司官签字画押的《法章十五条》《尚宁誓文》《三司官誓文》等作为凭证,(42)和盘托出。以此为据,宍户用近代主权国家观念否认琉球的一国两属说,声称“既为所属邦土,则非自为一国”,并援引中方称日本出兵台湾为“保民义举”等说辞,拒绝接受中方的抗议。8月12日,伊藤博文致信宍户,强调访华后旋即访日的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支持日本政府的立场,即“琉球是日本的琉球,其人民乃日本人”,叮嘱宍户关注“北京的形势”与“外国人的动静”。(43)此时,格兰特自东京致函李鸿章,建议撤销何如璋的照会,使“日人悦服”,有助于“两国永远和睦”。(44)总理衙门言听计从,撤销了照会,寺岛复照深表“欣慰”。在“和好”的名义下,双方继续开展论争。


1879年8月22日,恭亲王以下总理衙门的10名大员发出联名照会,逐条批驳日本吞并琉球的理由。照会申明“就其地势、文字、神教、风俗而论,虽有近与贵国者,亦何尝不近于中国”,指出琉球王“舜天系贵国人源为朝所出,而舜天之统三世已绝”,与尚泰之祖尚圆的王统不同;提醒日本隋唐之前即向中国进贡称臣,琉球则在洪武年间进贡称臣;指出琉球自顺治朝即“世受册封”“奉中国之正朔”“弟子入中国国子监”“那霸、姑米岛等处均建有中国天使馆”,中国对琉球遭风船只“著有成例”,各国均与琉球订立条约;并引证日本人所著《冲绳志》中的“琉球为两属之国,颇备自主之国体例,外国待之和汉同揆”等语,证实琉球自为一国,抗议日本“蔑视中国并蔑视各国”;最后表示了重归友好的意愿。(45)


1879年10月8日,日本新任外相井上馨发出备忘录,强调“我国于琉球,征而服之,抚而礼之,以其事实而不以其虚文”,朝贡册封不过虚文,强调日本对琉球的实际占领,据此宣称“琉球一事确为我内政”,废藩置县“不容他人干涉”。他还附上现任琉球国王尚泰、三司官池城亲方安邑在安政年间的效忠誓约以佐证。(46)12月,自称“日本闲人”的日本汉学家竹添进一郎来天津拜会李鸿章,以1611年琉球王尚宁君臣宣誓效忠岛津氏的《法章十五条》为证据,硬说琉球“单属”日本。李鸿章予以反驳,指出“当时系强逼拟稿照写”,以此为证则“惑世诬民甚矣”。(47)


琉球“单属”日本既遭驳斥,日本政府以退为进,抛出“分岛改约”的新方案。1880年3月,竹添再来拜访李鸿章,提出日方接受格兰特访日期间,向伊藤博文、西乡从道提出放弃南二岛以缓和日清冲突的交涉方案。竹添在奢谈“同文同种”“永以为好”之后,要求修改《中日修好条规》,使日本“商民入中国内地,懋迁有无,一如西人”,享受片面的最惠国待遇。作为交换,日本“以琉球之宫古岛、八重山岛定为中国所辖,以划两国疆域”。为使清政府应允,竹添采用欺瞒手段,信口开河地谎称南二岛的面积“殆琉球全部之半,实为东洋门户”。(48)


对日方的真实意图,清政府并非一无觉察。但由于对琉球争端的战略重要性缺乏见识,加之中俄伊犁交涉正进入胶着状态,为避免在俄国之外再树一敌,1880年7月,沈桂芬等总理衙门大员与日本驻华公使宍户玑展开交涉。中方提出三分琉球方案,即琉球北部各岛归日本、琉球本岛及中部各岛由琉球复国、南部各岛归中国;日方依旧坚持二分琉球改约的既定方针。总理衙门和李鸿章又要“息事宁人”,逐渐倾向于接受日方所谓占“琉球全部之半”的宫古、八重山两岛,恢复琉球国。10月,日本对清的欺瞒外交奏效,双方草签了分岛改约协议。其中,《琉球专条》对此前所有争论一概“置而不提”,经双方协商,冲绳岛以北属日本管理,宫古岛、八重山岛属清政府管理,“以清两国疆,各听自治,彼此永不相干预”,三个月内批准生效;1881年1月交割后,实施修改《中日修好条规》的《加约》,即给予日本片面的最惠国待遇。(49)1880年11月,日本外相井上馨向太政大臣三条实美报告了谈判的成果,即:1.宫古、八重山等南二岛归属中国,划清两国边界,另定增加新条款的专约;2.新条款载入最惠国待遇;3.借用欧美各国的压力,要求清政府改约;4.交割二岛时,约定日清改约的期限和手续。(50)井上等颇为蒙骗得手而得意。


然而,事态很快急转直下。原来,误信竹添所谓南二岛幅员“殆琉球全部之半”的李鸿章,经询问来天津北上乞援复国的琉球国紫巾官向德宏,方知中岛物产较多,南岛贫瘠僻隘,无法自立,草签分岛改约协议是中了日本用虚名换实利的圈套。其他封疆大吏张之洞、陈宝琛等也纷纷上奏,主张琉案宜缓,不宜骤结。1880年11月,李鸿章上奏光绪帝,认为日本人“贪利无耻”“性又贪狡”,宫古、八重山二岛窄小,无法安置琉球王以复国;“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必导致日人“纷至沓来,与吾民争利”;鉴于日方“多所要求,允之则大受其损,拒之则多树一敌,惟有用延宕一法最为相宜”。(51)清政府采纳了“延宕”策,停止签署正式协议。


清政府的“延宕”策,正中明治政府的下怀。1881年1月,宍户玑在离任回国前发表通告,声称“琉案破约之责任在清国”,说日本“断不能偏贬俯就”,(52)强调独吞琉球的立场。1882年3月,竹添进一郎作为日本驻天津领事,重开交涉。李鸿章指出日本的分岛改约方案是“中国得复琉虚名,而贵国得均沾实惠,似欠平允”,为此,建议在南二岛封琉球王,并附以王城首里,使其可归故宫、祀宗社,日本占据之地任由其为政,但须坚明约束,日后不得再占一步。(53)竹添拒绝了李鸿章的反建议。利用清政府不作为的“延宕”策,以及其缺乏战略眼光与军事后盾的强有力支撑,使日本吞并琉球轻易得手,东亚封贡体制遭到重创。随即,明治政府将东亚外交的重点移至朝鲜半岛,竭力颠覆封贡体制,将建构东亚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进程推上新阶段。


五、结论


1.日本吞并琉球得逞的原因


日本吞并琉球国、置县冲绳,是发生在19世纪70年代东亚国际舞台上的一个大事件,也是明治政府、清政府、琉球王国三者之间展开博弈的结果。明治政府得以逞其志,其外因在于:(1)明治君臣通晓东亚国际格局的变化,充分利用了欧美列强武力侵华、扩充近代条约体系的时机。进入19世纪70年代,俄国占据伊犁,法国蚕食越南,英国征服缅甸,对清政府形成强大的压力,封贡体制摇摇欲坠。此一时机为日本把握,借力发力,顺势而为,加快了吞并琉球的步伐。(2)琉球王国长期处于日本萨摩藩的军事占领之下,国贫兵弱。明治建政后,尽管琉球君臣对明治政府废国置藩、切断清琉宗藩体制、琉球王位列华族并入住东京等举措消极抵制,但日强琉弱的基本态势如旧,且得不到清政府的强有力支持,无法避免被吞并的命运。(3)清政府内外交困、穷于应付,又缺乏海权意识,海军薄弱,致使其在对日的琉球归属博弈中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无奈之下,清政府专以息事宁人为底线,应对乏力。


西力东渐之下的东亚变局、琉球力弱与清政府的无能,提供了日本吞并琉球的外部有利条件。但说到底,组建日式殖民帝国的目标激发出武力崛起的持久内在动力。明治政府从建立之日起即大力褒奖传说中征服三韩的神功皇后与借道伐明的丰臣秀吉,视他们为“雄飞世界”的标志性样板。祭祀丰臣秀吉的丰国神社升格为享受政府津贴的别格官币神社,表明了明治政府的对外方针选择。换言之,明治政府推行进攻型的近代化方针,遵奉欧美弱肉强食的强权政治准则。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琉球首当其冲。在这种情况下,江户时代的琉球“两属”已经不能满足日本的需要,吞并琉球王国也不再是单纯的领土扩张,而是与组建日式殖民帝国发生了联系。自1870年萨摩藩提出琉球“单属”的建议起,明治政府开始了吞并琉球的进程,九年后达成目标,其中有若干历史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汲取。


2.日本吞并琉球的实质


随着日本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丰臣氏式的大帝国目标转化为仿效欧美列强、组建殖民帝国的诉求,明治政府之所以如此并非特例式的偶然。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崛起,无一不是对内残酷剥削、对外武力扩张以实施资本原始积累的结果。刚刚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日本也是如此,必然循此路径,以琉球亡国为代价,增强日本的自立自强。由于当时日本的实力有限,只能吞并小小的琉球王国。且其对清军战斗力有所忌惮,为此不惜动用欺瞒外交的龌龊手段。虽说琉球的面积不足日本国土面积的0.6%,但日本吞并琉球的行径,却提供了一个反映资本主义弱肉强食贪婪本性的标本。吞并琉球也有表明日本“脱亚入欧”的方向选择、伙同欧美列强共同摧毁以中国为册封国的东亚传统封贡体制等含义。总之,在盛行丛林法则、快速转入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时代,资本主义道路的选择注定了日本必然以邻为壑,损人自肥,这就是日本吞并琉球的实质。


3.国际影响


日本吞并琉球,意味着武力崛起的最初尝试得手。立国500年的文明古国一朝消亡,东亚的版图骤然发生变化,由此进入多事之秋,并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概括起来看,主要包括:其一,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进一步扩展,东亚封贡体制岌岌可危。在两种国际体系下东亚博弈的攻防战中,日本背靠强国,欺凌弱小邻国,武力吞并琉球,致使东亚封贡体制圈内丧失一个重要的成员国,由此,凸显了日本在两种国际秩序博弈中的角色选择与独特的作用。其二,由于在颠覆东亚封贡体制方面利益一致,欧美列强坐视日本吞并琉球,并有意加以偏袒,其中,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施加压力,促成将琉球人说成是“日本国属民”、侵台为“保民义举”的《中日北京专约》的出台;美国卸任总统格兰特在中日琉球争端中拉偏架、为日本吞并琉球出谋划策等,均为典型的事例。吞并琉球,意味着日本投放了构筑日式殖民帝国的第一块奠基石,满足并刺激了日本扩张领土的野心。从长远来看,听任武力崛起的日本坐大,对欧美并非幸事,最终无法避免与日本军国主义在太平洋的对决。其三,日清关系前景黯淡。日本吞并琉球,加剧了日清之间的矛盾,双方互为假想敌,加快了组建北洋海军与日本联合舰队,东亚进入新一轮的海军军备竞赛。虽然屡遭清政府的拒绝,但日本从未放弃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既设目标,以求挤进中国市场。在加紧扩军备战的同时,日本恣意在朝鲜制造挑衅,准备武力对决的侵华战争。


注释:


①贺圣达:《缅甸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9-230页。


②雁史学研究会編:『日本史史料』(4)近代,岩波書店,2002年,18-19頁。


③源武雄等编集:『那霸市史』,資料篇第二巻中の4,城野印刷所,1971年,51頁。


④新屋敷幸繁:『新講沖縄郷一千史』,下巻,沖縄郷土文化研究会,1967年,303、304頁。


⑤王铁崖编:《中外旧章约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86-113页。


⑥王铁崖编:《中外旧章约汇编》,第1册,第144-149页。


⑦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页。


⑧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一),第6-9页。


⑨歴史学研究会編:『日本史史料』(4)近代,27-29頁。


⑩歴史学研究会編:『日本史史料』(4)近代,78頁。


(11)歴史学研究会編:『日本史史料』(4)近代,83頁。


(12)歴史学研究会編:『日本史史料』(4)近代,86頁。


(13)「開国の御沙汰書」,森末義彰、岡山泰四編:『歴代詔勅集』,目黒書店,1938年,757頁。


(14)「通俗国権論」(前篇),『福沢全集』,第4巻,時事新報社,1898年,51、52頁。


(15)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49年,183、184頁。


(16)《清史稿》,卷三一三《属国一·琉球》。


(17)外务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3巻,日本外交文書頒布会,1955年,181頁。


(18)外务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3巻,204頁。


(19)《筹备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132、3133页。


(20)《筹备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九,第3285页。


(21)《筹备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九,第3285、3286页。


(22)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45页。


(23)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巻,原書房,1972年,52-53頁。


(24)《译署函稿》卷二,见《李鸿章全集》,第6册,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958、2959页。


(25)《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九十八,第3946、3947页。


(26)《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九十八,第17页。


(27)宮内庁:『明治天皇紀』2,吉川弘文館,1969年,756頁。


(28)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8巻,298、299、300頁。


(29)外务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8巻,319頁。


(30)外务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8巻,325、326頁。


(31)外务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8巻,326、327頁。


(32)外务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8巻,336、337頁。


(33)《署译函稿》卷八,见《李文忠公全书》,第六卷,第23097、3098页。


(34)《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故宫博物院文献馆1932年版,第24、25页。


(35)《信函》4,见《李鸿章全集》,卷三十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321页。


(36)《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5页。


(37)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1巻,271頁。


(38)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1巻,272頁。


(39)森末義彰、岡山泰四編编:『梦想代詔勅集』,821頁。


(40)歴史科学協議会等編:『史料日本近現代史I』,62-63頁。


(41)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178、179頁。


(42)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182-185頁。


(43)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185頁。


(44)《信函》4,见《李鸿章全集》,卷三十二,第474、475页。


(45)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186、187頁。


(46)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190、191頁。


(47)《信函》4,见《李鸿章全集》,卷三十二,第499页。


(48)《信函》4,见《李鸿章全集》,卷三十二,第524页。


(49)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378、379頁。


(50)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巻,81頁。


(51)《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14-17页。


(52)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第14巻,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51年,283、284頁。


(53)《信函》5,见《李鸿章全集》,卷三十三,第5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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